各处单位、各学院:
2016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
9
月15日
—9月30日(节假日除外,过期不受理。)
二、报送提交的材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2、近期的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出院日期截止到
2015年
7月
1日前
,病历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包括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单等,医保局将对提供的材料去相关医院进行核对。
3、《医疗保险证历本》
4、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两份
如未领取《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的教职工请于
9月
15日
-30日(节假日除外)到校医院三楼医保科领取。
三、可以申报的病种:
1、高血压三期(并发高心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糖尿病(并发脑血管、眼底病变、神经末梢炎、皮肤病
变、并发肾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3、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4、脑出血、脑血栓恢复期(肌力三级以下)需在门诊药物治疗;
5、红斑狼疮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6、帕金森氏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7、精神病患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8、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9、类风湿关节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0、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1、骨髓增殖性疾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2、硬皮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3、银屑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4、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正常,携带病毒不需要
治疗者除外)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5、肺纤维化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四、注意事项
慢性病申报材料审批通过或未通过,申报资料作为留档资料均不退还。
报送材料地点:校医院三楼医保科
联系电话:4311629
联系人:赵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