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要求,简化了广大参保教职工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现将异地就医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的备案手续
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取消单位审批盖章,填写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备案。备案不在指定具体定点医院,直接备案到就医地省份或城市。
二、简化转院手续
转院异地就医人员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审批、学校审批盖章手续,填写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病情诊断书办理备案,教职工可以自己前往自治区医保局备案或交校医院医保专管员办理,转院就医住院备案当次有效。
三、严格异地就医退费管理
退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和转院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费用由就诊医院按就医地目录直接结算,就诊医院不办理因待遇差等原因的退费(即保销政策执行就诊地的医保结算政策,如果发现报销金额多于或少于在呼和浩特市就医报销的金额,医保部门不再办理二次报销)。
四、具体文件见附件
关于简化异地备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