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队伍 教学工作
教工体检 学生体检
计划生育 学生社团
服务指南 下载专区
通知公告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医院总机4310759   431152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46号(驰誉向南100米路东)

 

 
邮件: nndxyy@163.com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教职工申领《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程序

添加时间:2020-08-03 11:27:54 来源: 浏览次数:

1、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的教职工,双方均为初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在孩子出生后及时向所在单位计生员(由各分会女工委员兼职)申报、登记,不需办理《生育服务证》。

非呼和浩特市户籍的教职工,初婚生育第一个子女,需根据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当地办理生育手续。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再生育的教职工,须在怀孕3个月后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生育。

2、程序:

到校计生办领取《教职工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填写并按规定盖章后,与需提供的材料一起交回校计生办。计生办审核材料无误后,再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盖章,最后由区计生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的教职工拟再生育,如领证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之前,需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如在此时间之后领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的同时,还需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3、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各自单位或户籍地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标准格式由校计生办提供)原件+复印件3份;

孕期B超单(诊断需为早孕或宫内活胎)原件+复印件3份,小2寸夫妻双人照3张;

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或配偶去世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如一孩为病残儿,需提供《病残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3份;

单独夫妻需提供独生子女方父母户口簿(首页、本人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办理)、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标准格式由校计生办提供)原件+复印件3份;如父或母去世,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如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另一孩在未生育子女前去世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未尽事宜请咨询校计生办。


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兴安南路46号 邮编:010019 电话:0471-4310759(总机)0471-4311629(院办)
内蒙古农业大学医院 版权所有